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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包装新规定于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发布时间: 2009-08-10     阅读:

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国质检检[2006]135号关于《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束过渡期,开始正式执行。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未经检验检疫或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出口食品报检时随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  出口食品企业还要注意购买食品包装时,需要对方提供本包装产品随附的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单。进口包装及材料供应商要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并提供包装及材料的技术检测说明材料。

  

 该法规的实施,给公司质量管量工作增加了新内容凡是客户用于食品出口的包装都必须由我公司代为办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对首次办理的某一产品结构,需由我公司先向常州危险货物与包装检测技术中心封送该产品样品,由其出具重金属检验报告后,商检局方予以受理目前已取得常州危检中心检验报告单的产品结构如下:

  1  PTP铝箔(OP/AL/VC)  

   2  PET/AL/PE            

   3  NY/PE                

   4  NY/CPP               

   5  /AL/PE